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 2025-08-14 18:19
今天上午,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公司类纠纷案件审判情况及典型案例,并介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创新服务举措、提升监管效能、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相关工作。
敬请关注。
新闻发布会开始
主持人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公司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重要载体。全市法院坚持把依法妥善审理公司类案件作为服务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不断更新商事裁判理念,健全审判机制,提高审判质效,持续为公司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为方便大家更好了解相关情况,我们召开本场新闻发布会,并邀请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杜永宏先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级调研员荆东风先生;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第二庭党支部书记陈淑梅女士,共同为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各位记者朋友关心的问题。
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省驻菏新闻机构、市各媒体和新闻网站的各位记者朋友。
主持人
杜永宏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下面我来发布《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类纠纷审判白皮书(2022-2025)》。
一、菏泽法院公司类案件基本态势
1.案件数量呈增长趋势。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结构调整和市场主体活跃度提升,以及公司准入门槛的调低,公司类纠纷案件呈逐年增多态势。2022年至2025年4月,菏泽两级法院共受理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960件。其中各县区法院受理739件,中院受理221件。2022年受理234件,2023年受理307件,2024年受理280件,2025年1至4月受理139件。案件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侧面反映了我市公司作为主要商事主体的活跃程度。
2.案件类型广泛。菏泽两级法院受理的公司纠纷案件类型多为股东资格确认、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出资、股权转让、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证照返还、损害公司利益责任、公司解散、公司清算等多种类型纠纷,上述各类型纠纷从公司注册登记到公司经营直至公司法人资格终止。其中,股权转让纠纷287件,占比38.93%,是最主要的纠纷类型。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74件,占比10.01%,排名第二。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分别占比7.98%、7.58%、7.17%,分列第三、第四、第五位。
3.案件判决占比较高,化解纠纷难度较大。公司类纠纷案件结案方式以判决为主,且上诉率较高。同时,案件的调解难度较大,调解率明显低于其他商事案件。近年来,公司类案件事实认定难度及矛盾化解难度显著提升,往往涉及各方诉讼主体的切身利益,当事人之间矛盾冲突尖锐,调解难度较大。某些类别案件特性不宜适用调解方式,如抽逃出资纠纷、公司决议纠纷、公司解散等。
4.各县区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不均衡。菏泽辖区2022年以来受理一审公司类纠纷案件739件,牡丹区、开发区、郓城县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位居前三,分别占县区法院受理案件总数的23.82%、16.64%、14.07%,占县区总和的54.53%。
二、公司类纠纷案件的特点
1.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公司类案件往往涉及公司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担保法律关系、侵权法律关系等多个法律关系。一个案件中有多项诉讼请求,既有确认之诉,又有给付和变更之诉;既涉及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实体问题,又涉及认定公司决策程序是否合法的程序问题。
2.连环诉讼频发。公司纠纷涉及的主体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外部债权人、债务人等。当事人一方人数往往在两人以上。特别是当公司股东之间无法正常协作配合,内部治理机制开始失灵时,异议股东往往会从股东知情权开始诉讼,然后再进一步提起公司决议效力、损害公司利益责任、公司解散等一系列诉讼。
3.司法介入平衡难。公司法奉行公司自治原则,为公司带来了创新与活力,也对司法介入的审慎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有效把握司法介入尺度,矫正公司运营中的利益失衡,妥善平衡各方权益,是案件处理中面临的难题。
三、公司类纠纷案件反映出的公司经营问题
对公司类纠纷案件梳理剖析,折射出公司普遍存在的、亟需关注并解决的问题如下:
1.公司章程不受重视,未能发挥应有作用。
2.公司财务制度不规范,财产不独立。
3.中小股东行使知情权受阻,难以行使股东权利。
4.公司管理法律意识淡薄,法律风险防控不足。
5.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产生“僵尸企业”。
6.隐名出资约定不明导致发生纠纷。
四、菏泽法院在审理公司类纠纷案件中的具体举措
近年来,菏泽法院始终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紧紧围绕“六个新菏泽”谋篇布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高质量司法服务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公司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1.深化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助力企业健康发展。完善府院联动协同推进工作体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实现部门间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针对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境,共同调查研究,共商解决办法,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增强市场主体财富和交易安全感。
2.更新商事审判理念,提高专业化审判水平。一是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理念。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坚持中小投资者与其他各类投资者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二是积极适用“穿透式审判思维”。在复杂商事交易案件和股东资格确认等权属确认案件中,探求真实法律关系,避免机械化适用商事外观主义。三是准确把握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关系。妥善处理好公司内部自治与外部监管的平衡,充分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适度审慎介入公司内部治理,依法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合法权益。
3.健全审判工作机制,提升办案时效。一是切实降低企业涉诉成本。积极发挥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制度优势,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大力压缩立案、鉴定、两次开庭、上诉流转等环节办案周期,全面提升公司类纠纷案件诉讼效率。二是坚持公正、善意、文明司法理念。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尽可能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三是充分发挥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按照依法审查、从严把关、分级负责、监督留痕的原则,提高审限变更审批的规范性,切实提升公司类纠纷案件审判质效。
4.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一是会同工商联,合力推动商会商事调解。实现公司纠纷高效、便利、低成本化解。二是开展“菏”法护企专项活动。为企业开展法律指导,引导企业诚信经营,预防企业经营风险。三是针对审判过程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建议相关部门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科学管理。四是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小案不小办”“小菏说法”等活动开展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以小案讲好大道理,做好行为引导和法治宣传工作。
五、关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议
针对案件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市场主体及相关方应从以下方面加强风险防范,推动矛盾化解从终端裁决向源头防控延伸,使矛盾纠纷化于未发、止于未诉。
1.对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提示与建议。一要构建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结合公司自身经营需要制定公司章程,充分发挥章程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操作指引作用,细化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事项,避免照搬格式文本而无法发挥章程的应有作用。二要理性看待资本认缴制,谨慎设定注册资本及认缴期限。设立公司时应结合行业要求、公司发展规划、股东自身经济状况和风险承担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设定注册资本和认缴期限。避免注册资本过高或过低、认缴期限过长而导致的经营风险。三要依法履行出资义务,防范出资责任风险。公司股东应高度重视出资义务,杜绝借助中介机构过桥资金缴纳出资,如改变公司注册资本须依法变更公司章程,减资须依法履行通知、公告程序,注意防范法律责任风险。四要正确行使股东权利,尊重中小股东权益。公司股东均应严格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行使股东权利,避免滥用股东支配地位引发矛盾纠纷,实现公司经营的良性运作。五要严格财务管理,防范公司财产混同。公司在经营中应当建立严格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在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之间建立起有效的防火墙,避免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六要慎重选择代持股出资方式。隐名股东应与名义股东订立书面代持股协议,并记载于股东名册,通过实际出资、参与管理、公司及其他股东书面确认等形式确立股东地位并行使股东权利,避免日后股东显名出现风险。
2.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示与建议。一要切实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带头遵守及执行公司规章制度,在职责范围内谨慎决策,避免因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二要杜绝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如采取违规对外担保、自我交易、竞业禁止、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等行为,最终使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要依法履行清算义务,防止清算责任风险。公司一旦出现法定清算事由,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应及时依法依规组织公司清算,确保公司法人规范有序退出市场,避免因清算不及时、不规范导致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公司债权人的提示与建议。一是加强风险预判,在交易前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中国裁判文书网全面审查公司出资情况、资信状况。要求提供担保或履约保证金。对长期亏损、债务缠身的企业,谨慎开展业务合作。二是严格审查对外担保。作为担保合同的相对人,要审查公司对外担保的机关、担保金额等具体的担保事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免因未尽合理审查义务而承担相应损失。
4.对行业协会的提示与建议。一是发挥行业协会资源优势,大力开展纠纷调解、和解工作,助力降低化解矛盾的成本。二是强化企业交流,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引导会员企业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尤其要强化公司管理中对董事、监事、高管的监督制约机制。
公司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与经济环境、治理结构、合规意识密切相关。公司各方参与人应强化法律意识,主动防范风险,共同构建稳定、公平、透明的市场秩序。全市两级法院将持续致力于以专业审判护航公司发展,通过专业化审判、多元解纷、延伸服务等举措,更好地发挥司法裁判对市场的规范引导作用和价值导向作用,有效化解矛盾。
我就介绍这么多,谢谢大家!
主持人
荆东风
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近年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紧紧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着力构建稳定、公平、可预期的市场环境,助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是深化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编制菏泽市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抽查计划,联合检查事项扩展到90个领域、142个抽查事项,将34个具有事中事后监管职能的部门及领域纳入部门联合“一业一查”“一抽多检”范围,实现“监管力量叠加、监管资源共享、监管结果互认”。强化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应用,针对高等级信用风险企业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守法诚信企业突出“无事不扰”,对违法失信企业保持“利剑高悬”。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累计检查对象数1.5万余家(次),抽查事项覆盖率100%,抽查结果公示率100%,企业信用风险运用率97%以上。
二是优化企业年报填报便利条件。以企业数据填报“一件事”改革为抓手,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海关、税务等部门实现企业数据填报“多报合一”,实现企业数据“一次填报、数据共享、结果共用”,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扎实开展“经营主体年报服务月暨信用修复服务年”活动,依托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开通“掌上年报”快速通道,设置“年报答疑”窗口,提升企业年报数据质量,全市企业年报率居全省前列,相关经验做法省内推广。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对未按照规定年报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做到“列异一个、教育一片”,对连续两年未年报且无法联系的“僵尸”企业依法吊销,对能够联系到未实际经营的企业引导注销。
三是持续出台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措施。围绕审慎运用、包容修复、优化服务三个方面,出台了包括失信企业“唤醒”服务、行政处罚和信用修复“两书”同达、“首违不罚”和学法考法减免罚款等10余项具体举措。积极推动柔性执法落实,对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罚、减罚,落实“首违不罚”清单,既维护市场秩序,又激发企业活力,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2024年全市系统办结减罚、免罚案件598起,涉及金额2851.7万元。建立“两书同达”工作机制,告知企业信用修复渠道、流程,并通过“信用中国”等信用网站向社会公示。信用修复采用“线上+线下”双向受理模式,“一对一”帮扶指导,降低企业信用修复成本。坚持“罚教”结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协作的意见》,依据法院判决文书,将被判处刑罚的29名自然人列入市场监管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警示企业负责人树立正确经营理念,引导其守法经营、诚信经营。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自身职责,不断创新服务举措、提高监管效能、提振市场信心,全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主持人
陈淑梅
为进一步发挥司法对商事活动的规范指引作用,菏泽中院现发布公司类纠纷案件七个典型案例,案例涵盖公司人格混同的举证责任分配、公司对外担保效力、中小股东知情权、公司盈余分配程序、清算义务人清算责任等审判实践中常见纠纷,以期引导公司树立现代法治理念、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
案例一
一人公司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举证责任的分配
——甲公司与乙公司、辛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乙公司为辛某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货物。经结算,乙公司尚欠甲公司货款15900元。因甲公司货款未获清偿,现甲公司以辛某为乙公司一人股东,且辛某、乙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要求乙公司、辛某共同承担货款及利息。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乙公司购买甲公司的货物,未支付全部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应支付甲公司货款及利息。辛某为乙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辛某个人财产,应对案涉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债权人以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被告股东对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相互独立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股东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的股东和公司均应树立公司与股东财产独立的意识,树立正确的企业运营观念,防止潜意识的混同。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符合要求的财务报表,保存原始记账凭证、转账记录、账册等资料,并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案例二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认定
——乔某与甲公司、张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该公司30%的股权。甲公司将租赁的100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租给乔某。协议签订后,乔某将120万元租赁费汇至张某个人账户,后张某与乔某结算应退还乔某276637.5元。甲公司因故未履行,乔某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查明,张某在本案诉讼前多次向甲公司转账,再由甲公司账户对外支付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费。公司账户无可用资金。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经双方结算,甲公司应将多收取的款项退还乔某。张某虽非合同相对方,但案涉合同款项支付至张某个人账户,且张某多次向甲公司转账后,甲公司再使用该资金对外支付租赁费。张某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现甲公司账户无可用资金,可以认定张某实际控制甲公司,滥用甲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因此张某应当对甲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公司账户与管理人员、股东账户之间不得进行非法的资金往来。若频繁存在公司账户需要对外支付时由股东个人账户注入资金,公司需要收取资金时由股东个人账户代为收取,公司账簿对以上行为均不做记载,且公司账户无可用资金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公司财务实际已经被股东个人控制,存在股东与公司财务混同在公司无力清偿债务时应认定严重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股东应当依法就相应行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在经营中,要避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或其他高管人员使用个人账户用于公司经营,否则会面临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律风险。
【基本案情】
2022年,某租赁中心与甲公司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连带担保。合同签订时,乙公司仅加盖公章未提供任何内部决议文件。后因甲公司拖欠租金,某租赁中心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欠款,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参照适用该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本案中,乙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应进行公司决议,但未履行公司内部决议程序。某租赁中心在接受乙公司担保时,应进行审查但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双方对担保合同对乙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均具有过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关于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无效,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规定,法院判令乙公司在甲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法律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应严格履行决议程序。这警示债权人在接受担保时亦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如要求担保公司出示决议文件和公司章程。否则会面临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的风险,从而无法实现担保权益。同时,公司对内要强化担保行为监管,防止管理人员擅自以公司名义担保,防范对外担保后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案例四
中小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张某与甲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与贾某共同成立甲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30%、70%。甲公司成立后,一直未召开股东会,亦不告知张某经营及盈亏状况。张某多次申请查阅账目、协助审计,但均遭到拒绝。张某起诉要求查阅甲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本案中,张某作为甲公司股东,在起诉前已向公司提交书面请求,申请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甲公司收到申请后,未进行书面答复,亦未提供相关材料供张某查阅。张某已履行书面申请的前置程序,可以提起诉讼以保护股东知情权的合法行使。甲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张某的申请具有不正当目的,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形存在。因此人民法院支持张某请求查阅甲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股东知情权提供了股东了解监督公司运营及其业务活动的合法途径,直接关系股东权益的保障以及公司运营的透明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五十七条将会计凭证明确纳入股东可查阅范围。同时,允许股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提升了知情权便捷度。同时,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要规范财务管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编制财务资料,规范公司经营,保障股东知情权的行使。
案例五
公司监事有权请求涤除其监事职务登记
——王某与甲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5-08-14,王某与甲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王某担任公司监事,期满后不再担任监事职务。同日,该公司在工商登记部门注册成立,由李某担任法定代表人,且为该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王某担任监事。王某担任监事期间,李某去世。任期届满后,王某前往工商登记部门办理监事身份涤除,但因法定代表人已去世无法办理。多次办理无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涤除其监事身份。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基于民法自愿原则,监事有权辞去该职务。本案中,在王某监事职务任期届满后,甲公司应当依约办理王某的监事变更登记。但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独资股东李某去世,其要求变更监事登记的申请无法通过公司章程规定的正常程序解决。王某除提起诉讼外已无其他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对王某要求甲公司涤除其监事登记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监事变更属于公司内部治理程序,通过公司内部治理程序已经无法解决或者不可能解决的情况下,监事可以选择司法救济。建议个人要充分了解监事并非虚职,需承担忠实和勤勉义务,任职前应了解公司情况,不能因情面或小利轻易担任“挂名”监事。对公司而言,需完善公司章程,细化关于股东过世、股权继承以及监事变更等特殊情况的处理条款,避免因内部管理导致无法完成监事变更登记。
案例六
股东要求分配公司利润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张某与王某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和王某共同出资设立甲公司。在经营期间,甲公司对案外人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2025-08-14,张某退出甲公司,其和王某约定,该债权收回后每人分配5万元。2025-08-14前,如王某不能证明其未收到该10万元,需由王某支付张某5万元。现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该笔5万元债权。
【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一百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应在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仍有利润的情况下,再由股东会制定分配方案后方可进行分配。本案中,案涉10万元到期债权应属于甲公司财产,两人对10万元的分配约定系对公司财产的分配。张某与王某分配公司财产10万元的前提为公司补足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存在相当的利润。张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10万元的分配是经过以上程序后。因此,双方对10万元的分配约定无效,人民法院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在公司经营中,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直接分配利润的情况较为常见,这不仅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可能还会导致分配的财产最终是否得到法律保护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一定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仍有利润的情况下,再由股东会制定分配方案后方可进行分配。
案例七
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某银行与许某某清算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甲公司系许某某、许某甲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的4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经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甲公司经股东会决定注销,并成立由许某某等人组成的清算组。清算报告记载甲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后核准注销登记。现银行以许某某作为甲公司清算组成员未履行法定清算义务为由,主张其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甲公司的相关保证债务业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并进入执行程序,应受法律保护。甲公司清算组在公司清算时未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某银行,未履行法定通知义务,导致某银行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许某某作为清算组成员,在明知甲公司未清偿保证债务的情况下,仍然向工商行政部门出具虚假清算报告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应视为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清算职责。银行要求许某某对甲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
法人的终止并不意味着法人清算义务和责任的完全解除。清算义务人在明知存在债务的情况下,仍实施违法清算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为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以向公司清算义务人主张违法清算产生的赔偿责任。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一定要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进行清算,否则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
主持人
鲁网记者
我们关注到,去年新《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的期限为5年,但是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对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没有限制,因此当时很多公司设立时股东的认缴出资有的是30年,甚至更长时间。请问,现行《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期限是否有影响?公司股东应如何进行应对?谢谢。
陈淑梅
好的,感谢记者朋友所提的这个问题,我想该问题也是当下企业家尤为关心的。2024年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股东的出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就意味着新设立的公司股东需要在五年内完成其出资额的缴纳。为了为存量公司调整出资期限预留较为充裕的时间。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为存量公司调整出资期限设置了为期3年的过渡期,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5-08-14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5-08-14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股东应对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也就是说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最长出资期限至2025-08-14前。二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5-08-14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公司股东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出资,如果由于客观情况,导致继续缴纳出资不能或缺乏必要性的,为了尽可能减少风险,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减资、转让股权或者注销公司。但是以上程序均有严格法律规定,如若未依照相应程序进行,公司股东仍会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
这个问题我就介绍这么多,谢谢大家!
主持人
感谢陈庭长的解答,请继续提问。
山东省广播电视台记者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将会受到招投标、投融资、奖励表彰等方面的联合惩戒,可以说对企业的负面影响较大。请问,在企业信用修复方面,有没有快捷方便的举措?谢谢。
荆东风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这个问题我来回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各方越来越关注信用修复,因为信用修复能够为失信的经营主体提供纠正失信行为的机会,通过信用修复重塑自身信用,帮助其在未来发展中获得更多的机会。应当明确的是,企业必须在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之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才能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目前,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三项具体措施,提升企业信用修复的“体验感”。一是采用“线上+线下”双向受理模式,企业既可线下申请信用修复,也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信用修复模块在线上传材料、提交申请,不受时间、地点限制,实现信用修复“全程网办”和“零次跑”“零见面”。二是简化申请材料并压缩办理时限,申请人仅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即可,整改报告书、缴纳罚款凭证、纠正违法行为证据等相关材料由监管部门核验,并将办结时限由15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之内”。三是积极帮扶指导,对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安排专人对企业联系人进行“一对一”指导,对线下修复的提供材料复印绿色通道,帮助企业尽快修复失信信息,降低失信带来的负面影响。
这个问题我就回答这些,谢谢大家!
主持人
菏泽广播电视台记者
刚才发布的典型案例,提到了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还需要股东会决议或者是董事会决议,能否再具体介绍一下,作为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提供担保前都需要审查哪些资料?谢谢。
陈淑梅
谢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我来回答。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首先,要区别是否是关联担保。如果担保的债务人是保证人的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则构成关联担保,必须要审查是否通过保证人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同时,还要审查被担保的股东是否参与了表决,表决是否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果是非关联担保,则应该审查公司章程的规定,是需要经股东会决议还是董事会决议。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都是适格决议。
这个问题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主持人
感谢陈庭长的解答。今天的记者提问环节就进行到这里,再次感谢几位发布人对有关情况的介绍以及对记者提问的解答。请各新闻媒体对本场发布会内容进行充分准确的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共同将白皮书成果转化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
本场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稍后我们将接续召开“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新闻发布会,请各位记者朋友稍作休息,谢谢大家!
(图片摄影:吴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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